徒手开根号二 说: 传送门2。。。老早就有老哥教他了咩。
你只是撞枪口了
只是你撞枪口了
Rくん 说: 法你MP,爬。
✨️十一番目の☀️✨️ 说: Well educated. 之前抱着不以人废言的态度把阁下从屏蔽列表移除了,不想时光荏苒,阁下仍然毫无长进。 从上次起,阁下对于互联网法规表现出的强烈抵触就让我觉得有些疑惑,如今阁下一而再再而三语...
Ubisoft 说: 有点想问,可以看出您的理念同我国的互联网政策和相关法规十分相近,如果哪天bangumi在境内无法访问了是不是您就不上了 而且bangumi并非国内备案的国内网站,为什么如此急于套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Rくん 说: 以法为德,根据法律条文的“精神”盲目扩大道德的管辖范围不可取。 道德泛滥以后谁都可能拿根鸡毛当令箭,觉得自己挂人有理,最后不是异己毁灭,就是挂人贴满天飞。bgm要管,也不能拿个没啥关系的法来背书。
✨️十一番目の☀️✨️ 说: 你需要先搞清楚,法律的适用的对象是人而不是网站。只要受害者和侵害者都是中国国籍持有者,受害者当然可以以中国法律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Bangumi注册在火星也不会有任何区别,既然如此...
Ubisoft 说: 我没有说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辖范围有多广可能谁都知道。网络辱骂行为下至行拘,上可依《刑法》逮捕定罪,都不属民事诉讼范畴之内。我只是不太认同在网上被人骂就要威胁报警抓人的这种思路。另外我也不...
Rくん 说: 您可别给我加戏了,给我加戏有啥好处? 我反对的是什么?乱挥法律大棒的过激反应,怎么就对他人受害视若无睹了? 最后奉劝您早日拉黑在下,早日获得清静。
✨️十一番目の☀️✨️ 说: 即便我们假设中国法律不能干涉,你想象的“没有引入治安环节”的网络环境也是不存在的。 以Bangumi为例(IIRC注册地为英国),我们假设中国法律不适用,但依照英国法律这样的网上骚扰行为同样是违法的[...
Rくん 说: 因为轮不到法出手,不是万物皆需上法庭。 我看了不代表我应该出手。小则拉黑,大则呼叫站长。不需要我去评理,社区现有的机制自能给问题一个归宿。倒是你越过现有的机制,频频引用法律条文,甚至举报整个网站的行为...
Ubisoft 说: 本来想回应全部内容,但看到最底下了,别的先不说,我可没说“诅咒全家肺炎”是开玩笑,我说的明明是诅咒肺炎的程度不比其他人身攻击高也不比其他人身攻击低......建议看清楚点,这个差别有点大了。如果只要提...
✨️十一番目の☀️✨️ 说: 1. 用和本次不直接相关的事件攻击(暂时想不到更温和的表述)你实在有些下作,抱歉。但我想表达的是,“严重”不“严重”不该是由旁观者决定的,而该是受害者。 2. (这点已经重复很多次了,我不太想再重复,...
Rくん 说: 劝您不要再这个问题上浪费时间了,都讲了这么多,我连指出我们之间在事实认定上的分歧都懒得做了,更别谈立场争辩了。
Ubisoft 说: 我的想法是对于bangumi来说,对于这种行为的不处理就是管理员的策略,而我在恶性行为目前不算太常见的情况下支持这种策略。当然我的“不算太常见”只是因为我没看到太多类似的挂人帖,不排除也有大量受害者没...
Rくん 说: 为了让您体面地结束这串对话,在这里我应该对您全盘赞成。 您说得对,拜拜。
✨️十一番目の☀️✨️ 说: 我觉得这种模式是在鼓励做鸵鸟,而且会纵容恶人,伤害善人。 你觉得没有这么严重,而我觉得有这么严重,这就是分歧了。
InQβ 说: “小则拉黑,大则呼叫站长” 这两个都不常是社区机制啊 社区机制是什么?社区是人组成的,所以 “小则拉黑” 这种程序机制肯定不是社区机制。 呼叫站长得看,但因为 “站长” 这一身份的特殊性,此行为很大程...
InQβ 说: 同样,挂人行为也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我认为兜得到。 我不确定以违法方式复仇之后原先的侵权行为是否仍然适用。很有可能双方侵权均适用处罚,...
✨️十一番目の☀️✨️ 说: 互相谅解当然是理想的结果,但我认为(你提到的)那个例子里,最终能够实现这样的结果,与两位当事人都是本站的重度用户这一事实是离不开的。 而 1. 几乎没有标记任何条目(如本次)的用户放弃账号的成本约等...
✨️十一番目の☀️✨️ 说: 我也同意社区解决很多时候更方便快捷。但我上面的发言是针对”对立法畏如蛇蝎”的看法而言的。 立法明明是同时限制双方(执法者、民众),比起依靠执行者个人不成文的准则,当然是明晰的规则更加可靠。所以我不理解...
InQβ 说: 我提到的例子中,和解的双方中其中一人正是上述的某位公子被封之后再开的小号……
✨️十一番目の☀️✨️ 说: 这段时间没什么空上线,大概没看到你说的帖子,而错当成了have.*和pig.*的那个了....
InQβ 说: 那个贴里我在搅浑水(反正两个人自己其实能解决,一个 “抽象” 用词太多导致另一个误会罢了,我就不嫌事儿大(
✨️十一番目の☀️✨️ 说: 原来如此... 我一直以为“抽象”指的是用表情作为谐音的那种表述方式,原来还有其他变体
若荼泱 说: 迫真礼貌,结尾都臭弟弟了…你对礼貌的定义是什么,你在生活中经历了什么你是不是传送门1和2搞错了
LunarShaddow🌙 说: 二楼是 #2,不是 #1-1 啦
若荼泱 说: 确实比较有礼貌,但是有些前言不搭后语……说话说一半,骂人倒是行云流水,对比正常说人话,感觉都不是一个人说的话
LunarShaddow🌙 说: 可能小学低年级吧,没事约架…… 说起来在提醒里倒是能看到帖子原标题呢(站里咋举报啊 | 以及这样的情况能否送他一个封禁? ),我点进来时候标题已经被改掉过了
LunarShaddow🌙 说: 可能小学低年级吧,没事约架…… 说起来在提醒里倒是能看到帖子原标题呢(站里咋举报啊 | 以及这样的情况能否送他一个封禁? ),我点进来时候标题已经被改掉过了 说实话,自从玩了小圣杯,我才开始参与各种...
鼓励宽容和理性地对待不同的看法、喜好和意见;
haveatry 说: “piglalala: 那既然都没啥好说的了你却还专门解开对我的屏蔽,并在回复里骂我,那我只能认为你是在无能狂怒。” @Sai 这个人被害妄想症又发作,快点爬好吧,, 怎么撞上一个高意识系神经病怎么...
Rくん 说: 打钱
clablbkao 说: 以前有过一次永封情况的
InQβ 说: 唯一一次永封不是开始人肉,上升到现实层面了吗?
clablbkao 说: 不是,是头像是冈部伦太郎那个
徒手开根号二 说: 确实,我也觉得随意封禁不应当...搞个小黑屋制度?
Cedar 说: 无论你有没有道理, 你越是这样骂街, 其他用户对你的印象就越差. 而且我说实话, 我之前看到了不少你发的评论, 我一点都不觉得你在为哪部番说什么好话.
某人 说: 我会做的所能做的所有,包括,我之前说的把评论删掉放到吐槽箱里面去,老子不是在骂街,我是在骂这个乐色,你们自己去了解了解真相行吗?你们喜欢没脑子看你们自己想看到的是吧?
“评分时” 这种说法可能根本没看收藏盒,连评分都不知道在哪
其实是班固米UI设计有问题哒,只是豆瓣开始都习惯了,如果是从其他地方开始接触那是自然不知道的。
所以你贴的,他又好好地问了一次
感觉有点天然呆?
还qq约架(
之前抱着不以人废言的态度把阁下从屏蔽列表移除了,不想时光荏苒,阁下仍然毫无长进。
从上次起,阁下对于互联网法规表现出的强烈抵触就让我觉得有些疑惑,如今阁下一而再再而三语言习惯倒是解答了我这个小小的未解之谜。
在我提示了阁下行为的法律风险之后,阁下仍然怙恶不悛。我小小地揣摩了一下,不知是否是因为阁下躲在非实名制的背后,便如同某些啮齿类动物躲在阴暗的下水道一般充满了安全感?如果真是如此,阁下可是犯了一点点小错误。虽然计算机安全并非在下的专长,但不才姑且有幸曾蒙多位恩师指点,在此方面有些基本的知识:没有实名不等于完全的匿名。
事实上,如果在下在本条回复插入了一个高度为零的图片,当阁下看到这条回复时,阁下的IP地址就已经被记录下来了。如果阁下曾透露过大致所在地,同时结合阁下的回复时间,想要确定阁下的具体地址乃至真实身份,其实并非如阁下或许认为得那么困难。
当然,上述解释并无威胁之意,在下并没有委托律师向阁下寄送律师函的意图,而只是想借此引出一个讨论:事实上目前BGM对于此类行为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控制。理论上,屏蔽列表可以让当事人暂免于侵扰,但由于注册小号的成本实际上无限接近于零,对于意志比较坚定的骚扰者而言,屏蔽列表的效果实在有限。
如果假设1)所有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并且2)对于大多数人被骚扰的负面成本高于仗义直言的正面成本,这种设计最终只是鼓励论坛的用户做一个“只要我没有直接受害,最好就假装没有看见,或至多发表些不痛不痒的言论”的鸵鸟。
说明白点,就是我认为,这种设计对于论坛这个小小社会用户平均道德的负面影响,要远远超过一、两个辱骂他人的害群之马。这也是在下发表主楼回复的初衷--增加对此类行为的抑制力。
阁下或许看重在这个论坛公开讨论成人内容、辱骂别人的自由,更甚于放任这种行为乃至姑息这种行为的系统带来的危害。对此,在下不支持,但理解(毕竟从阁下的言论习惯来看,倘若大规模引入,阁下想必会首当其冲)。
但在下想要指出的是,阁下发表的这种回复,除了更多地暴露阁下的丑态以外,想要指望以此向在下施加一个负面的效用以使在下放弃立场,不啻痴人说梦。
又及:指望在下对阁下的此类言论一一回复以浪费在下时间同样是徒劳的。在下不过是有想要发表的言论在先,而后等一个示范者出现,好结合起来加以议论,以期引发围观者的思考罢了。
而且bangumi并非国内备案的国内网站,为什么如此急于套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显然你并没有搞清楚我的言论的重点:这里引入互联网法规是由于此类行为在当前本社区的框架下无法制约。还是说你更好的方法在现有模式下规制这种行为?
包括上次的事件,见到他人受害视若无睹,见到骂人的行为可能受到影响就跳出来污言秽语---至少到目前为止,你的举动还没让我看到有什么“道德”的痕迹,以阁下的这种道德水准大谈道德泛滥,是不是有些滑稽?
如果你觉得我是“想干坏事所以才不支持实名制”、“不是好人所以不想别人找警方”、“宁愿网络环境变得乌烟瘴气”、“支持加害者,不支持受害者”之类的那也没办法,随便怎么想。我没有在现有模式下管制这种行为的能力,但网络社区虽然不是法外之地,也请尽量把问题交给社区自身,尤其是这种不太严重的事情。(说不太严重肯定又有人觉得我支持加害者,伤害受害者了,随便怎么想吧)
以Bangumi为例(IIRC注册地为英国),我们假设中国法律不适用,但依照英国法律这样的网上骚扰行为同样是违法的[1]。
(如果我没猜错,在Ubisoft所在的法国这同样也会是违法的(我的法语很差,就不搜索相关法条了)。讲真,(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尚且已经出台相关条例的情况下)会认为发达国家会对这种侵害行为毫无规制我在看来是非常迷惑的行为。)
至于所谓“交给社区自身”,请问在当前社区条件下社区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存在吗?请问你所谓“交给社区自身”和纵容甚至鼓励这种行为的区别在哪?
在我看来,你口口声声的交给社区自身,最终只是在破坏社区而已。纵容社区用户的违法行为,于我国法律增大了Bangumi被权力机构制裁的可能性;于英国法律,则同样如此[1][2]。
因此,如果你真的想要保护社区(而不是破坏它),我认为你需要你重新考虑下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对社区有利的,而不是相反。
又及:不是随便怎么想的问题。你的行为确实是在伤害受害者。你如果不阻止施害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阻止其他人阻止,我看不出从哪种角度看这能是“不伤害受害者”。
更别提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你上次还在叶子轻的帖子里主张“诅咒全家肺炎”只是开玩笑。我现在还很好奇你到底是怎么想的,难道除了受害者本人以外还有任何人有权利/能力决定当事人是否受到了冒犯吗?
[1]: https://www.west-midlands.police.uk/your-options/cyber-abuse
[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gital_Economy_Act_2017
以及你所谓的“没有视若无睹”是什么?你如果能举出你做的,能够减少骚扰行为的努力,那么我立刻收回我对你的指责并道歉。
最后,每次我都没有主动向你搭话,而于回复中也未像你一样污言秽语,相反倒是你每次都先手骂我一句然后跑路,怎么按照你的口吻还有种我找你挑事的感觉,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1. 我并没有主张必须上法庭,而只是向楼主提出可以考虑用法律手段解决。而从你的反应(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你是反对用法律干预网络骚扰这种行为,没错吧?我能否理解为隐含的意思是“无论骚扰行为为受害者带来了多少烦恼,都不应该由法律出手”?如果不是,你能否说清楚分界线在哪(什么程度以上,你认为搬出法律是合适的?)。
2.1. 先谈建设性:你是否同意,如果让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骚扰行为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那么骚扰行为会相应的减少?
2.2 再谈你说的“归宿”:以本楼的事件为例,楼主有得到道歉吗?你的“归宿”难道指的是受害者最后忍下来了就好?如果每次都是如此,骚扰者的成本在哪里?如果骚扰别人没有成本,而且当事人还很爽,你怎么能指望这种现象能停止呢?
2.1 你当然可以主张多数情况下骚扰者一段时间后自感无聊就会停止,但a) 并非总会如此,这种时候该如何?b) 恶行不得到惩罚,善行不得到嘉奖。这种社区机制对于道德的损害,更甚于骚扰本身。
3. 补充1,我自始至终都没有说过凡事直接上法律。但我承认法律总是我会优先考虑的选项之一,因为我认为让公权力出面有诸多好处:
3.1 它有强制力,
3.2 公权力并不是具体的人,所以不会遭到报复,
2. (这点已经重复很多次了,我不太想再重复,所以希望你能针对这点仔细阐述一下)你翻来覆去的“交给社区自身”,在我看来只是纯粹的漂亮话。具体来说,社区怎么处理?说到底,如果骚扰者不停地开小号继续骚扰,即便是站长也无能为力。指望没有强制力能保证执行的情况下自治什么的,在我看来根本是天方夜谈。
- 传统的网上论坛好歹有积分制,出言不逊需要冒积分付之一炬的风险,但Bangumi呢?
- 你不介意问题得不到解决,反正你不“惹事”,别人被骚扰就被骚扰嘛。我只要不添油加醋我就是好人。
明明屁股已经完全露出来了,何必遮遮掩掩?反正大家都是鸵鸟,也不会有人嘲笑你没穿裤子不是吗?
你觉得没有这么严重,而我觉得有这么严重,这就是分歧了。
算了,我觉得话还是说得明白点更好:
在不熟悉的未成年人以及女性面前讨论AV演员不会让你觉得不体面,
出口成脏不会让你觉得不体面,
自称没有视若无睹,结果支支吾吾举不出来自己做了什么不会让你觉得不体面,
这样的你,竟然好意思说让我体面?我要是你早就羞惭得无以复加,你竟然还能摆出这种姿态,真是让人叹为观止。
社区机制是什么?社区是人组成的,所以 “小则拉黑” 这种程序机制肯定不是社区机制。
呼叫站长得看,但因为 “站长” 这一身份的特殊性,此行为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寻求 “利维坦”,和寻求公权力没有本质的区别 —— 当然可以说是找站长评评理,但那和任何一名社区成员有什么区别?
而且 “站长” 身份没有权力上的制衡而只有舆论上的制衡,比起公权力更容易被滥用。实际上,V2EX 已经发生过一次站长权力失控。我不认为 sai 就能够保证自己不失控。实际上设立具有管理权限的管理员位置,是一个防止(因为过量消息导致信道阻塞而)失控的手段。
而话说回来,在另一个已消失的挂同一人的贴中,如果哪有存档的话应该可以看到我的作用。
在包括我在内的多名用户的促成下另一个楼主与被挂者(新开了一个号)达成和解,就骂人和挂人行为分别道歉,最后在多方知会过后楼主自删了。
这才叫社区机制。
我不确定以违法方式复仇之后原先的侵权行为是否仍然适用。很有可能双方侵权均适用处罚,但可双方出据谅解书相互抵消。
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麻烦公权力不如社区解决快捷方便。
抄下。
DISCLAIMER: 我并非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所以上述意见未必准确。你如果真的对相关法律感兴趣可以咨询专业人士进行确认。
而
1. 几乎没有标记任何条目(如本次)的用户放弃账号的成本约等于无,
2. 如果一个人会轻易地爆粗口,那么我觉得这已经是一个强烈的“我不在意旁人怎么看我”的信号,这种情况下挂人多大程度上有效实在存疑
立法明明是同时限制双方(执法者、民众),比起依靠执行者个人不成文的准则,当然是明晰的规则更加可靠。所以我不理解一方面不满意执法标准不透明,一方面又抵制相关法律的行为。
说到底,我个人不赞同任何没有强制力的机制,因为这种策略肯定会被best response strategy搞爆...
至于你提到的挂人是否同样涉嫌违规,我对此持保留意见(毕竟我不是从业人员),但我不觉得只贴出对方的污言秽语可以算作公然侮辱的范畴。
我是指,挂人行为本身很可能导致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主张失效。
挂人因为太过普遍,导致众人都忘记了挂城墙本身就是侮辱,甚至在很长一段历史内被用作(刑事)处罚手段。
我一直以为“抽象”指的是用表情作为谐音的那种表述方式,原来还有其他变体
何况其本身已经是对 “抽象” 一次的误用,那我再多误用点也没啥,反正我好好地加上双引号了……
说起来在提醒里倒是能看到帖子原标题呢(站里咋举报啊 | 以及这样的情况能否送他一个封禁? ),我点进来时候标题已经被改掉过了
说实话,自从玩了小圣杯,我才开始参与各种奇怪的小组讨论/看见奇怪的超展开/和人对喷,然后发现世界真奇妙
对线的感觉不开心吗?
原则就是原则 ...
鼓励就是鼓励 不提倡就是不提倡 ...
还有原则下的禁止 ...
各方面的展现也都有很明显的感受 ...
@Sai 这个人被害妄想症又发作,快点爬好吧,,
遇上一个高意识系神经病整天在 PM 系统发病的,呕
而且头像、昵称、用词说话方式都不一样为什么要觉得那是同一个人?
拱火者恒在,所以说就算挂人也要给 QQ 打码
连发而非一次回复可以视作骚扰和封禁标准,至少根据过往的观察结果是如此。
而且我说实话, 我之前看到了不少你发的评论, 我一点都不觉得你在为哪部番说什么好话.
而且就算这次你超级占理, 你现在这种跑到帖子里来刷了十几楼污言秽语的行为也已经很让人反感了. 发了回复就会让人看到, 骂街的意思就是站街上骂人, 不要因为你自认很正义就如此肆无忌惮地刷楼吐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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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几天过去了. 什么也没发生. 我想这就是巨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