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7 00:10 /
“使文学作品与其他叙述性文本不同的是,文学作品经过了选择过程,也就是说,经过了出版、评论和再版的过程。读者是因为确信别人已经发现这些作品构思巧妙、“值得一读”才去阅读它的。所以对于文学作品来说,合作的原则是hyper-protected(超保护的),我们可以忍受许多晦涩费解和明显不切题的东西,而不认为这些都是毫无意义的。读者也想当然地认为在文学当中,语言的费解、不通肯定也是为了一定的交流目的。所以他们不像在其他语境中那样断定是发言人或者作者没有配合,而是努力去解读那些违背有效交流原则的语言成分,试图发现一些深层的交流目的。所谓“文学”,即一种约定俗成的标志。它让我们有理由期待我们努力研读的结果是不会辜负那一番苦功的。而文学的许多特点正是由于读者由衷地对它表示关注,并且愿意去探讨那些疑点才得以发现的。读者不是一遇到疑点便立即发问:“你这里是什么意思?”


文学作品的超保护性是指读者在阅读文学作品时,会对作者和作品给予一种信任和尊重,即使遇到一些晦涩费解或者违背常理的语言,也不会立即否定或者放弃,而是努力去寻找一些深层的意义或者目的。
因此,文学作品需要读者有一种特殊的阅读方式,即超保护的合作原则。这个原则是基于语用学家格里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即交流双方都要遵守一些最大化交流效果的准则,比如说话要真实、清楚、相关和简洁等。

但是在文学作品中,作者往往会故意违反这些准则,比如说一些虚构的、模糊的、无关的或者冗长的话。这时候,如果读者按照普通的交流方式来理解,就会觉得作者没有配合他们,而且作品没有意义。但是如果读者按照超保护的合作原则来理解,就会认为作者有一些隐含的目的或者意义,而且作品有一些特殊的价值。

例如,在诗歌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比喻、象征、暗示等修辞手法,它们并不直接表达作者的想法,而是让读者去联想和解读。这就需要读者有一种超保护的态度,即相信作者不是在胡说八道,而是在创造一种美感和思想。”


而这部作品可以说是彻底的让我意识到原创作品是可以不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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