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23-3-26 19:43
unlink
20231008参:https://chii.in/blog/325182

20230923 参: https://chii.in/group/topic/387548
https://chii.in/group/topic/387501

20230406 prepended:
国产漫画新连载条目建设时的几个问题
(1)因各漫画工作室对职位称呼、分配责任不同,导致条目建设时所采用的字段名随条目创建者思路/作品版权页写法不同而变化,以后建立人物条目关联时会导致相同职责分散在不同字段里,不便读者查看。
- 20230407 amended: 权衡的方案是:略去非主要职位的人员字段,减少工作量和责任方式著录差异,也避免马甲之类的无效著录,参见#7—— 20230408 总结出来的主要参与人员字段是(箭头表示责任方式fallback):
- 作者:编绘一体机→编剧/脚本(20230512更新:『作者』字段最好只适用于编绘一体机的情形,不然数据批量处理时会有歧义。另有编剧作者的情形可另开『编剧』字段(或者取中日语境兼容的汉字词『脚本』为字段名。除『原作』字段外,目前国漫条目中脚本作者写在『编剧』字段的情况多),为保障数据段含义的相对精确性,po个人不推荐循既有日漫条目例将编剧作者填写在『原作』字段——网文改漫另有漫画编剧作者的情形会无法与原书作者区分开来。)
(20230911补充,除「编绘」外,版权页署名责任方式为单字「编」,或「改编」的情形(i.e. 同时负责分镜和脚本),或许也可以循版权页职能/责任方式合并著录例,直接写入『作者』字段?案例:https://chii.in/subject/425682
- [分镜——维基人按需]
- 作画:主笔→精草/线稿
- [监制——维基人按需]
- [责任编辑——维基人按需]
别的参与人员可以不必逐一著录,除非是那种在版权页上能看出来的采用动画制作模式的大制作,如《迈向克里玛莎》

(2)班固米搜索结果页,目前图书条目似乎只显示作者、作画、出版社三个字段?是否有必要推动站长添加新feature:在相应字段缺位时显示更多fallback字段?(e.g. 如『编剧/脚本』『连载杂志』字段)

(3)出品方(出资方/版权持有方)著录问题:
- 20230408 rephrased: 参见 #6-4 ,若不共用出版社字段著录漫画出品方/制作方,如果循动画条目惯例使用『制作』『製作』两种字段分别标注漫画制作方/出品方字段的话,容易混淆两种字段名。在国动条目中可以用『动画制作』来规避字段名易混淆,在国漫条目中应如何规避?——20230408: 参阅 #8 #8-4 ,一个条目内需明确著录两家不同的出品方/制作方时,直接参阅版权页中的术语:
-- 对于出品方,版权页常见标注为『出品』(20230912 再更:版权页存在直接展示出品方或制作方公司/工作室/品牌logo不标出具体责任方式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不能区分出品方和制作方的,建议保守著录。即,不能辨别推断责任方式的,建议按出品名义处理。参:https://chii.in/group/topic/361460#post_2462240 ):
--+ 出品方即为平台方时,可略去「出品」字段,将连载杂志字段填上该平台名即可;
〔20230911 补:平台方出品作发行策略采用全网多平台同步上线的情形,如果维基人偏好著录所有连载平台,则建议单独标注出品方。此例多见于2021-2022的阅文/腾讯动漫合作出品的网文改编。〕
--+ 出品方为平台旗下公司/工作室时,可略去『出品』字段(或将出品方写入『出版社』字段),循前例在连载杂志一栏填写该平台名即可;(20230912 建议无独立法人身份的子品牌/出品名义直接略去。)
-- 对于制作方,常见标注为『承制』或『制作』;
-- 至于其他情况下,是否援引网络出版惯例把出品方直接填写为出版社字段,还是按版权页中写的那样分别去填写,取决于维基人意愿——照着版权页(扉页)写,是最方便最少分歧的(bgm118)(20230912 现在有出品方字段了!出品方著录为出品方即可。制作方,可依照版权页标注责任方式著录。)

- 20230407 amended: i.e. 版权归属著录问题,是否需要循番剧条目制作委员会例著录网漫版权方?与制作方区分开来?参见 #7-2——20230408: 参见#8、#8-3的后续讨论
(20230408 amended: 下边两条是我的个人实践供参考用)
- 20230407 amended: 一种平衡现存两种网络连载条目著录实践的办法:有发行渠道(i.e.是平台子公司/子品牌)的出品方,把出品方填写在出版社字段,再填写上责任编辑字段之后,似乎也可以被视为平台连载时代的数字出版流程等价物适用出版社字段?如bgm428409 (参见#6、#7、#8楼);

- 20230407 amended: 关于国漫内容生产形式、出资形式多元化的讨论,见#8、#8-2

previous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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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工作室作品,一开始出品方就是制作方。等连载了几十话之后扉页忽然出现新logo,毕竟缺钱了找金主出资就得给人冠好名这不难理解。

还有的作品,连载着忽然扉页就没有staff信息了。跑去另一家看,元数据标注的是另一个工作室名字,这标的是制作方还是变更后的出品方……也不知道。有的作品扉页直接不标制作方,有时得跑到另一家平台才能看到(出品方在扉页大多都会标上)。

最头大的是那种辗转多个杂志,出过单行本,每换一次媒介,内容都有点差异的……信息收集起来异常费力,也不知道从何下手(bgm38)

相比之下日漫的条目就特别明晰(指通常连载,个别在条漫平台连载的改编作品除外)
#2 - 2023-3-26 19:50
平台方作为互联网企业把杂志取代之后,很多作品的生产流程&利益关系愈发复杂,资本ip改编作变多,工作室周更作占大多数,个人原创作者逐渐边缘化(单兵作战搞周更太耗人)。

这种现象就越来越多。一个作品,经手方面越多,或者说,涉及的人越多之后,一但资金跟不上,导致腰斩之类的事故,就很容易出现类似夏天岛那样的问题。
#2-1 - 2023-3-2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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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外国同行相比,国内的平台方在很多层面是多多少少有些缺位的。只能说环境如此,除了期待平台方良心发现or出版界入场做内容之外,也很难想到一个比较好的改善这种生态的办法(bgm38)
#3 - 2023-3-28 18:31
(往事如烟 随风飘远)
创建条目大于40(越多通过概率越高)就去申请维基人吧,国漫维基需要你!(bgm73)

https://bgm.tv/wiki/applicants
#4 - 2023-3-28 18:36
(往事如烟 随风飘远)
由于国漫的职务各家一个叫法,我个人建议是你自己定一个大致的标准,通过以这个标准大量建立条目来暂且确立一个标准(所谓不成文的约定)

比如韩漫,经过和其他维基人沟通加上大量建立条目,于是变成:
网文改编:原作-脚本-作画
原创:作者-作画
(当然使用作者其实有点微妙,但主要是考虑到bgm的关联和显示问题……凑活了一下

对于国漫我建条目时也比较茫然,希望能跟楼主在职务填写上达成共识
#4-1 - 2023-3-2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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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prepended: 合适的解决办法待探讨,请参见#6-2)

之前建的几个条目其实也在逐渐摸索,有几条感觉可以拎出来说一说的:
(一)国漫网络连载条目的出版社字段,分几个情形
(1)网漫平台向个人作者约稿or邀请工作室承揽小说改漫的情形,个人向平台投稿签约连载的情形,出版社字段写成平台方,制作字段写承制方;
(1.1)如果知道是平台下面的哪个编辑部or工作室负责跟进的,尽量在平台后面注上,个人倾向的表记法是〖平台名〗·〖工作室名〗,如『哔哩哔哩漫画·白梦社』(倾向于用『·』不用『×』,因为平台至少是参了股的,有从属关系。)对标日漫那边一家出资方根据读者题材受众区分成不同杂志(i.e.编辑部)的做法;
(2)漫画家带作品签约(或者合伙)漫画出品公司or工作室(不一定有编辑岗or不一定有编辑参与创作)or过气漫画平台转型出品公司or对接平台的纸媒,或,出品公司招募个人or工作室作画生产作品(出品公司自己会有编辑岗),具体指征为:全平台发行带出品方署名或单平台纸媒署名,则出品公司参照(1)写入出版社字段;
(4)小说ip出品方如阅文,有专门的漫画编辑部负责对接工作室的参照(1);
(5)平台邀请/挖角作者or工作室特定作品独家入驻的(通常为头部作品),把工作室写入出版社字段。

RFC:某些工作室直接隐去所有参与者姓名的还需要在作者一栏用工作室名示代吗?(如燃哉工作室、之画文化、kakao webtoon studio的案例)
#4-2 - 2023-3-28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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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者字段。几年前的平台作品,署名时责任方式单字『编』的,比较多的是剧本、分镜一篮子负责的那类;现在有小说作家出身的作者与画师合作负责的漫画,就不好说谁负责分镜。主要是分镜这个东西很核心,但现在两种情形混淆着,也不明确不标出来。
#4-3 - 2023-3-28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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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画字段,历任主笔,按时间顺序顿号隔开;我倾向于,没有主笔职位的把精草写上去,总之这个字段空着不太好总得利用上。
#4-4 - 2023-3-28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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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余下的责任人字段,每家工作室的流程岗位的具体职责都有一些差异(有的监制/兼修岗还会负责人设),我的想法是:横竖这些字段也不在bgm的搜索列表界面里显示,那么保留staff页刊载的除对应作者、作画字段之外的责任人字段的责任方式不变,应该是眼下比较妥当的一种方式。
#4-5 - 2023-3-28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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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泉 说: 之前建的几个条目其实也在逐渐摸索,有几条感觉可以拎出来说一说的:
(一)国漫网络连载条目的出版社字段,分几个情形
(1)网漫平台向个人作者约稿or邀请工作室承揽小说改漫的情形,个人向平台投稿签约连载的...
(一-5)的另一种做法,是把平台方单写在出版社里,把工作室写在制作一栏。更直观一些。
#4-6 - 2023-3-28 22:09
uks
@冷泉

多谢回复,我会参照的。
某些工作室直接隐去所有参与者姓名的还需要在作者一栏用工作室名示代吗?
我觉得还是需要的。
#5 - 2023-3-28 19:11
(小圣杯邀请码: whyjxz14#576501)
就像是看南美足球所有权关系一样混乱,产业优势的背后通常是有制度优势
车同轨,书同文,信息入库

有一点你说的对,厂商不作为的原因是竞争不充分,竞争不充分是因为渠道垄断,所以这个问题在中国是没法解决的,不能指望任何人良心发现
#6 - 2023-3-28 22:21
(今天又是替博士背锅的一天……)
我有个疑问:为什么你建的漫画条目都没有通过出版社出版过,但还是填了出版社?
#6-1 - 2023-3-28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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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bangumi搜索列表显示字段限制的一种折中办法(二)用来对标日漫的那套创作&编辑&发行流程
#6-2 - 2023-3-28 23:04
brad
冷泉 说: (一)对bangumi搜索列表显示字段限制的一种折中办法(二)用来对标日漫的那套创作&编辑&发行流程
这种处置方式不妥。出版社字段是给实体书用的,且是重要的常用字段,填入无关信息会造成混淆。若因网站功能不完善而使条目信息不能方便的展示或关联,应当从完善网站入手,而非折中
#6-3 - 2023-4-6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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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 说: 这种处置方式不妥。出版社字段是给实体书用的,且是重要的常用字段,填入无关信息会造成混淆。若因网站功能不完善而使条目信息不能方便的展示或关联,应当从完善网站入手,而非折中
最近又建了一些国漫条目,确实关联上人物条目之后如果混用出版社字段会导致人物条目产生一定混淆;我把这个字段填上杂志编辑部(在国漫网络连载语境里:腾讯的四个组、哔漫旗下工作室和受众品牌)也是参照了既有做法,以后建人物条目加关联,应该是要改的,具体怎么去改还是要看维基人的思路。
(一种改进的思路,责编名后括注:https://bgm.tv/subject/428195;待改进的:https://bgm.tv/subject/425686https://bgm.tv/subject/351222

之前在楼里写的大段内容主要是给想细化该字段的维基人提供一个思路,因为国内网络漫画连载这方面很多时候都模糊不清,比如出品方(『製作』)、承制方(『制作』)等,这些责任方式在版权页中不明确标出来的时候,想明确这方面的信息就需要用经验去判断。
#6-4 - 2023-4-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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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 说: 这种处置方式不妥。出版社字段是给实体书用的,且是重要的常用字段,填入无关信息会造成混淆。若因网站功能不完善而使条目信息不能方便的展示或关联,应当从完善网站入手,而非折中
网站字段问题,国漫国动在班属于边缘生态,比如有些字段在现行惯例(github.com/bangumi)下必须用奇怪的写法(製作,在国动语境里难以理解,容易与制作混淆),属于遗留问题但一直存在,目前这边属于维基人兼顾或者读者直接添加简易条目一直规避这类明细字段(或者直接写成『出品』『出品方』的都有),目前没人去推这个事。
#6-5 - 2023-4-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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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 说: 这种处置方式不妥。出版社字段是给实体书用的,且是重要的常用字段,填入无关信息会造成混淆。若因网站功能不完善而使条目信息不能方便的展示或关联,应当从完善网站入手,而非折中
施工编辑了一下主楼,列出了目前国漫条目施工时存在的3个问题,有待继续讨论。
#6-6 - 2023-4-7 13:37
Emily ω Bear
brad 说: 这种处置方式不妥。出版社字段是给实体书用的,且是重要的常用字段,填入无关信息会造成混淆。若因网站功能不完善而使条目信息不能方便的展示或关联,应当从完善网站入手,而非折中
中国有一种东西叫互联网出版。
#6-7 - 2023-4-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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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ω Bear 说: 中国有一种东西叫互联网出版。
新建了一个条目,用的出版社字段括号标明了责任编辑的供职实体 https://bgm.tv/subject/428409

尝试平衡了现存的两种网络漫画连载条目字段名选取实践,对于有数字形制发行渠道的出品方来说(i.e有平台or是平台子公司,如B漫旗下白梦社、kakao旗下缘谈)把出品方写在出版社字段也能被视作数字出版流程的等价物,虽说严格意义上讲国内平台除了似乎马上要退出漫画平台市场的【漫漫漫画】之外都没有网络出版许可只有文网文许可。
#7 - 2023-4-6 16:57
提一些个人想法:
1.制作人员还是填"原作、作者(脚本、编剧)、作画(主笔)"就好,除非是大IP,不然其他上色、助手等等就甭填了。毕竟目前国漫很多都是马甲,名字根本没有可辨识性,填再多也只是造成版面紊乱而已。
2.出版社栏(Publisher)在网漫可以填制作方、出品方或发行方,不限于实体出版,目前搞网漫的维基人似乎都是这么干的,这是因为网漫市场生态不一样,只填实体书商反而很奇怪也不实用。另外,网漫平台如未实际参与额外的制作发行,只是本职邀稿或接受约稿然后连载的话,填连载杂志栏即可,不填出版社栏。

这条为例,我大概会这样填:"出版社: 兔窝工作室;连载杂志: 哔哩哔哩漫画;原作: 九筒;脚本: Mr六便士;作画: Mr六便士"。
#7-1 - 2023-4-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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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尤其那种流水线换了一拨又一拨的(bgm38),循韩漫平台署名的例就只写【编剧】(作者)【主笔】(作画)这两种会方便很多,撑死再多写一个分镜(如果是另一个人负责的情况)

此外我个人感觉应当补充的人员字段是【责任编辑】【监制】这两个。【监制】在韩漫日漫那边似乎没见过,应该是国漫特有。国漫网络连载的生态跟日本杂志社的漫画生产生态不一样,国漫网络连载现在因为周更的关系,个人作者少,因此老作者会手把手带助理从单个环节逐渐过渡到一条龙(i.e.直到助理攒够经验能自己做连载)的机会不多(相对于院校毕业生直接入职漫画工作室做周更生产线螺丝钉能学到多少内容来说),再加上因为平台有经验带过连载提出【有用】建议的编辑不是每个连载方都能遇上and平台裁员导致一个编辑要担当作品过多实在没法真正去带新人作品(i.e.平台隐性and显性缺位),监制这个岗位就变得多见,负责的内容比一般辅助岗会多一些(脚本/分镜监修,后期乃至人设监修,有的甚至还包人设)
这个岗位的人员来源,除了第三方出资方/承制方(多见于网文改)全职职员外,有的还会直接延请已出道即有过完整的连载经历的漫画家担当,对于后面这一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日漫作家带助理and/or编辑带新人在工作室周更时代的本土化平台特有变种,如果条目创建者认可担当编辑对一个新人商业连载的影响(后援也好拉回正轨也好),那么这两项人员数据段是应当著录上的。
#7-2 - 2023-4-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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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这个用法按日漫读者的习惯来说应该算部分对齐。

韩漫网络连载出品方,少部分是出版社有铺货渠道(鹤山文化等少数),一些具有出版功能(i.e.对标国内出版公司),或者至少是有数字发行功能的漫画平台(i.e.平台,理解为总编室),或者是其子公司(i.e.外派编辑室),剩下的是三方出品全平台发的那类(i.e.自己出资至少作品著作权在该工作室)。

单就国内的各种各种,从出版物乃至著作权属的角度来说,不是都能对齐日漫的条目体系。有的平台/出品方出单行本还要找外包工作室跑排版/对接出版流程。
现在国内彩色网漫工作流程,从生态上更接近动画制作委员会制度的那套(平台or自己or金主出钱;只是成本比动画低),也确实有维基人把出品方(i.e.签约连载的情形)直接循番剧惯例写在【製作】一栏,于是制作方就写成【制作】。当然在漫画条目里这样用制作委员会那套,日漫过来的读者会不习惯。

另外,制作方写在出版一栏也并不总契合漫画连载条目的既有语义,比如《我,新手村NPC,吊打巨龙很合适吧》的案例,因为作品版权其实不在「兔窝工作室」(是否继续制作第二季,取决于出品方哔哩哔哩漫画,应该是50年的版权,从实操角度来与制作委员会制度没太大差异),写在出版一栏从制作流程角度来说会比较反直觉。
#7-3 - 2023-4-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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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漫平台如未实际参与额外的制作发行,只是本职邀稿或接受约稿然后连载的话,填连载杂志栏即可,不填出版社栏。
是『接受投稿』(i.e.平台买断版权)吗?
这边目前的做法是把全平台发自出品作条目的连载杂志略去,然后写明出资方和制作方。如果嫌写出资方字段麻烦,在连载杂志数据段只写一家平台其实也能起到暗示作品版权归属的作用,只是仍有少部分自出资作品选择只发行一个平台的案例,比较矛盾,不知道到底要都给写上。
#8 - 2023-4-7 13:45
(Time Traveller.)
漫画不清楚,但无论是动画、游戏、真人剧集,制作方、出品方、发行方、出版方都不是一个概念,不能同时写在一个出版社字段内,出版社就是出版单位,讨论出版社应该写制作还是发行的问题没有意义。

某些制作人员只愿意写马甲的确实不必兼顾,他不想公开就随他心意,作者字段除外。

职位建议尽量保留原始信息,需要关联的情况可以采用“|关联职位= 原始职位:制作人员”的方式。生态不同就更不应当把职位混起来徒增误解,拿日本职位套国产更是错上加错。统一字段在缺少站方支持的情况下维护成本很高,不是所有人都会到小组里看的。
#8-1 - 2023-4-7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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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出版业视角来说负责出品(出资、持有版权、包括派出对接责任编辑)+发行(提供平台作为发行变现渠道)之后是可以跟数字出版流程画等号的(国内因为国情原因网络出版许可非常稀缺暂时不论),只是日漫生态那边以单行本出版形制为主(即使是数字出版也继承按页排版的形制方便做单行本),即使只有网络连载也更接近出版一词的含义;而韩漫那边的发行形式和能力也非常多元,如果按#6的讨论抛弃网络出版的定义,一步一步按纸质出版制作流程去推敲出品方是否适用出版社字段(韩漫那边有些出品公司会负责出版排版等)会比较增加维基人工作量。
#8-2 - 2023-4-7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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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方写在出版社字段在第三方出资and/or负责发行的情况确实非常反直觉(不符合出版业逻辑),除非该制作方自己同时负责走出版流程。
至于网络出版语境下,制作方自己出资&制作&发行一条龙的,像小明太极的那种平台直接招聘制作人员签劳动合同并且平台一并负责编辑运营制作发行的情形,个人从直觉上来说,适用原创动画的生态(在出品方字段名的选取上)会更加妥当。
#8-3 - 2023-4-8 04:02
Emily ω Bear
冷泉 说: 制作方写在出版社字段在第三方出资and/or负责发行的情况确实非常反直觉(不符合出版业逻辑),除非该制作方自己同时负责走出版流程。
至于网络出版语境下,制作方自己出资&制作&发行一条龙...
像腾讯和哔哩哔哩这种大平台其实都有网络出版许可,只不过网站不列出来而已,大漫画平台也基本不会在这方面犯错(再难拿也要以各种方式拿到),因此出版社该写什么没有争议。即便如此多数情况下我更倾向把网络平台视为连载杂志(因为这些民营平台出不了单行本,确实与日漫语境下的出版社不符),其他的按原始信息来。

或许是我了解太少,我认为没必要在infobox编辑阶段把事情想得过于复杂,正因为国产作品生态差异较大,并非所有编辑者(比如我)都具备相关背景,更要注意保留原始信息以免误解,直接照搬恐怕是最节省工作量的选择了。
#8-4 - 2023-4-8 15:36
uks
冷泉 说: 制作方写在出版社字段在第三方出资and/or负责发行的情况确实非常反直觉(不符合出版业逻辑),除非该制作方自己同时负责走出版流程。
至于网络出版语境下,制作方自己出资&制作&发行一条龙...
制作/出品方写在出版社一栏,韩国平台就是这么分的(bgm38) 可能跟版权所属有关
#8-5 - 2023-4-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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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ω Bear 说: 像腾讯和哔哩哔哩这种大平台其实都有网络出版许可,只不过网站不列出来而已,大漫画平台也基本不会在这方面犯错(再难拿也要以各种方式拿到),因此出版社该写什么没有争议。即便如此多数情况下我更倾向把网络平台视...
我认为没必要在infobox编辑阶段把事情想得过于复杂,正因为国产作品生态差异较大,并非所有编辑者(比如我)都具备相关背景,更要注意保留原始信息以免误解,直接照搬恐怕是最节省工作量的选择了。
想了想确实应该按照你说的那样做(bgm38),因为国漫里面的出品方和对应的生产流程性质都有些差异(e.g. 特殊出品方情况vs通用规则,适用动画流程or工作室流程or个人投稿流程),加上漫画版权扉页标注缺乏标准化(不像图书馆界有cip,每个字段都as-is),如果要求每个维基人都去推字段,对于不了解的人来说麻烦程度跟推导适用一个正字法差不多(bgm38)

(照着改完了主楼的说明)
#8-6 - 2023-4-8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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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都卡🎀uks 说: 制作/出品方写在出版社一栏,韩国平台就是这么分的 可能跟版权所属有关
韩漫平台能直接标出来〔出版社〕作为出品方字段名可太好了(bgm38),直接用bgm既有字段名填上。(naver那边好像确实在需要续约/变等免的时候把合作版权方称为出版方我记得?)

国漫网络连载这边好像没见有平台用过出版社这个称呼(除了纸媒过来的个别连载
#8-7 - 2023-4-8 23:19
uks
冷泉 说: 韩漫平台能直接标出来〔出版社〕作为出品方字段名可太好了,直接用bgm既有字段名填上。(naver那边好像确实在需要续约/变等免的时候把合作版权方称为出版方我记得?)

国漫网络连载这边好像没见有平台用...
像Naver Series、Ridibooks、comico因为有很多电子书,版权归属方自然就是출판사/出版社,(可能因为懒吧)网漫也直接照搬,发行方直接写在出版社一栏,kakaopage倒是발행자/发行方
#9 - 2023-8-8 10:49
现在网文平台自己找工作室改编的越来越多了,也有在自家旗下连载,是不是也应当考虑在连载杂志加进去
还有一些微信公众号或爱发电等地方连载的或者是曾经在平台连载现在去非专业动漫公众平台了,这种作品还应该作为条目留在bgm里吗
有些漫画创作者是开始走这种路子了

比方说有个例子,血族bloodline现在就是公众号连载,至于出单行本?淘宝卖一张卡片送一本书标非卖品(bgm38)
#9-1 - 2023-8-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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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文平台自己找工作室改编的越来越多了,也有在自家旗下连载,是不是也应当考虑在连载杂志加进去
网文平台兼做网络漫画出品/发行业务的我只知道(1)SF轻小说或者叫菠萝包(2)欢乐书客/刺猬猫(3)起点阅读app没有网页版(4)掌阅app(5)番茄小说app,目前前两种都没有条目所以没有办法关联(某些网文平台漫画板块人气太低的一般也就不写),前两家平台商业连载独占作好像是没有的,起点阅读也没有独占作,都是用的腾讯动漫源,所以一般不特地写上。
掌阅性质更近似电子书店,目前不清楚他家是否有独占作。
番茄小说有独占作,已建条目可以关联。
还有一些微信公众号或爱发电等地方连载的或者是曾经在平台连载现在去非专业动漫公众平台了,这种作品还应该作为条目留在bgm里吗
有些漫画创作者是开始走这种路子了
主要看内容是否符合收录条件吧……

通常著录「连载杂志」的时候,对于在SNS(微博/推/pixiv个人主页)、内容创作赞助平台(patreon、afdian、fanbox)这种平台上连载的作品,一般不写在「连载杂志」栏里,而是直接开新数据段著录具体的连载地址,比如这个:

https://chii.in/subject/363158
#9-2 - 2023-8-8 11:08
#9-3 - 2023-8-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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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平台连载现在去非专业动漫公众平台了
参考下日漫的移籍作品案例?(一时半忽想不起来例子。。。
#9-4 - 2023-8-8 11:20
水薰叶
冷泉 说: 网文平台兼做网络漫画出品/发行业务的我只知道(1)SF轻小说或者叫菠萝包(2)欢乐书客/刺猬猫(3)起点阅读app没有网页版(4)掌阅app(5)番茄小说app,目前前两种都没有条目所以没有办法关联(...
SF跟书客确实不好建,弃坑腰斩的太多,活下来之中抄袭与同人作也占很多,虽然要说是这两家受众群真以acg群体为主就是
#9-5 - 2023-8-9 09:56
uks
纯粹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或爱发电等连载理论上讲不符合收录原则
转去非平台连载当然保留条目,毕竟有人标记总不能锁了
#9-6 - 2023-8-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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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都卡🎀uks 说: 纯粹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或爱发电等连载理论上讲不符合收录原则
转去非平台连载当然保留条目,毕竟有人标记总不能锁了
单登载sns平台的漫画也能算网络连载情形的一种,能想到的几种情形:
(1)难确定具体题名的,难成体系的。比如dmzj满多twitter/pixiv个人投稿的汉化(有些会商业化有些不会),有的基本属于短篇摸鱼/日常场景图集/四格摸鱼性质的,长时间不定期连载,来回都是固定几位角色偶见新角色登场一两回,如果作者没加一个从始至终的hashtag或者没明确这个系列的具体标题(hashtag太不像书名也很难建条目),这时条目就很难成立。这是一种情况。

(2)属天窗联盟收录范围的。同人性质作品(包括原创同人),包括发行方式和内容风格(oc,零散难成体系、复杂/非商业化的世界观/叙事风格)。如果一个连载同人性质占大部(发行方式、内容风格、作者对作品的实际定位等综合考量),不建条目会比较保险。

(3)只在sns投稿,完成度比较高的「商业风」(至少是前述1、2情形的反例)长篇。很多都属于国内商业网漫生态不乐意收稿给稿费给曝光但实际上并不是没人看的作品,因为各种复杂原因不通过商业渠道(杂志、单行、商业网漫平台,如哔哩哔哩现在就不收黑白少年漫选题稿件)发行的。从实践上讲,选取有一定完成度的且已经发布一定话数的作品去收会比较合适。https://bgm.tv/group/topic/312100#post_1076288
#9-7 - 2023-8-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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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都卡🎀uks 说: 纯粹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或爱发电等连载理论上讲不符合收录原则
转去非平台连载当然保留条目,毕竟有人标记总不能锁了
续(3):具体案例如,https://afdian.net/album/0a265e00ef1511ed8a1b52540025c377 (连载中,每周更新一话的黑白少年漫)

注:有些作者,出于版权等因素考量,会选择不在国内商业网漫平台投稿件。
#9-8 - 2023-8-9 12:00
uks
冷泉 说: 单登载sns平台的漫画也能算网络连载情形的一种,能想到的几种情形:
(1)难确定具体题名的,难成体系的。比如dmzj满多twitter/pixiv个人投稿的汉化(有些会商业化有些不会),有的基本属于短...
我认为班固米维基收录范围里的网络连载指的是在正式平台上具有商业性质(拿稿费)的网漫,而不是只要在网络上发布都可以收录,主站不收录的同人漫画也不单指二创,还包括不具有商业性质的原创作品。
所以其实像日漫的推特短漫理论上讲在出正式单行本之前也是不该收录的,只是由管理员自行决定锁不锁。
#9-9 - 2023-8-9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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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都卡🎀uks 说: 我认为班固米维基收录范围里的网络连载指的是在正式平台上具有商业性质(拿稿费)的网漫,而不是只要在网络上发布都可以收录,主站不收录的同人漫画也不单指二创,还包括不具有商业性质的原创作品。
所以其实像日漫...
主站不收录的同人漫画也不单指二创,还包括不具有商业性质的原创作品。
明白了,这是从版权/生产关系角度对收录范围规则的理解。
另外同人确实是指非商业性质创作,但新一代中文同人圈好多都把同人理解为二创代名词所以特地括上了。
天窗联盟具体来由我不是很清楚,我个人理解是条目由创作者创建意在保护创作者。之前weibo上有上一代中文母语同人作者提到天窗联盟,但好像很少见新一代中文母语同人圈的人提到这个。
#9-10 - 2023-8-9 13:29
水薰叶
马都卡🎀uks 说: 我认为班固米维基收录范围里的网络连载指的是在正式平台上具有商业性质(拿稿费)的网漫,而不是只要在网络上发布都可以收录,主站不收录的同人漫画也不单指二创,还包括不具有商业性质的原创作品。
所以其实像日漫...
确实是这样,但是从国内实体和网络环境的角度来说,纸媒风的漫画很难直接出版都得先过一遍网络连载,而网络发布的话主流的几个平台又都不大适合
#9-11 - 2023-8-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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绫濑十里 说: 确实是这样,但是从国内实体和网络环境的角度来说,纸媒风的漫画很难直接出版都得先过一遍网络连载,而网络发布的话主流的几个平台又都不大适合
这算作者视角了。国内现状就是本土网漫平台遇冷减少收稿选题范围(某些选题比如黑白少年漫、最近听说的还有无cp群像条漫作都不收),同人志发行的法律风险高,而走正式出版渠道的话把书卖出去还是要靠SNS,除非是走会展序列代策划出版的那种艺术型漫画。

最终想要漫画有人看还是要靠SNS,如果是连载作品就还是作者自己垫钱投稿网漫平台和/或个人SNS先攒人气,攒够内容和人气后走出版,或者走微信订阅阅读(这种大概率会去工商设立法人实体),或者afd月度订阅/先行配信。有些可能画了五六十话都不一定能出单行本。这时就需要一个判断这类连载作品商业/非商业性质的指标了。

这种有固定形制、单话长度的自出资故事型网漫长篇,从形制上讲它是连载漫画(广义),但从商业性质上讲比较难判断。我个人倾向于通过发行媒介形制和内容风格去判断这类网漫作品是否属于「同人」,一个硬性指标是,如果漫画主线内容通过同人志形式发行了,应算作同人,走天窗联盟收录渠道。
#9-12 - 2023-8-9 14:30
uks
冷泉 说: 主站不收录的同人漫画也不单指二创,还包括不具有商业性质的原创作品。明白了,这是从版权/生产关系角度对收录范围规则的理解。
另外同人确实是指非商业性质创作,但新一代中文同人圈好多都把同人理解为二创代名词...
天窗联盟是为方便同人作者发布信息建立起来的,但因为长年不更新加上有cpp这种更好用的,等于是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