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23-3-26 19:43
unlink
20231008参:https://chii.in/blog/325182
20230923 参: https://chii.in/group/topic/387548
https://chii.in/group/topic/387501
20230406 prepended:
国产漫画新连载条目建设时的几个问题
(1)因各漫画工作室对职位称呼、分配责任不同,导致条目建设时所采用的字段名随条目创建者思路/作品版权页写法不同而变化,以后建立人物条目关联时会导致相同职责分散在不同字段里,不便读者查看。
- 20230407 amended: 权衡的方案是:略去非主要职位的人员字段,减少工作量和责任方式著录差异,也避免马甲之类的无效著录,参见#7—— 20230408 总结出来的主要参与人员字段是(箭头表示责任方式fallback):
- 作者:编绘一体机→编剧/脚本(20230512更新:『作者』字段最好只适用于编绘一体机的情形,不然数据批量处理时会有歧义。另有编剧作者的情形可另开『编剧』字段(或者取中日语境兼容的汉字词『脚本』为字段名。除『原作』字段外,目前国漫条目中脚本作者写在『编剧』字段的情况多),为保障数据段含义的相对精确性,po个人不推荐循既有日漫条目例将编剧作者填写在『原作』字段——网文改漫另有漫画编剧作者的情形会无法与原书作者区分开来。)
(20230911补充,除「编绘」外,版权页署名责任方式为单字「编」,或「改编」的情形(i.e. 同时负责分镜和脚本),或许也可以循版权页职能/责任方式合并著录例,直接写入『作者』字段?案例:https://chii.in/subject/425682)
- [分镜——维基人按需]
- 作画:主笔→精草/线稿
- [监制——维基人按需]
- [责任编辑——维基人按需]
别的参与人员可以不必逐一著录,除非是那种在版权页上能看出来的采用动画制作模式的大制作,如《迈向克里玛莎》
(2)班固米搜索结果页,目前图书条目似乎只显示作者、作画、出版社三个字段?是否有必要推动站长添加新feature:在相应字段缺位时显示更多fallback字段?(e.g. 如『编剧/脚本』『连载杂志』字段)
(3)出品方(出资方/版权持有方)著录问题:
- 20230408 rephrased: 参见 #6-4 ,若不共用出版社字段著录漫画出品方/制作方,如果循动画条目惯例使用『制作』『製作』两种字段分别标注漫画制作方/出品方字段的话,容易混淆两种字段名。在国动条目中可以用『动画制作』来规避字段名易混淆,在国漫条目中应如何规避?——20230408: 参阅 #8 #8-4 ,一个条目内需明确著录两家不同的出品方/制作方时,直接参阅版权页中的术语:
-- 对于出品方,版权页常见标注为『出品』(20230912 再更:版权页存在直接展示出品方或制作方公司/工作室/品牌logo不标出具体责任方式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不能区分出品方和制作方的,建议保守著录。即,不能辨别推断责任方式的,建议按出品名义处理。参:https://chii.in/group/topic/361460#post_2462240 ):
--+ 出品方即为平台方时,可略去「出品方」字段,将连载杂志字段填上该平台名即可;
〔20230911 补:平台方出品作发行策略采用全网多平台同步上线的情形,如果维基人偏好著录所有连载平台,则建议单独标注出品方。此例多见于2021-2022的阅文/腾讯动漫合作出品的网文改编。〕
--+ 出品方为平台旗下公司/工作室时,可略去『出品方』字段(或将出品方写入『出版社』字段),循前例在连载杂志一栏填写该平台名即可;(20230912 建议无独立法人身份的子品牌/出品名义直接略去。)
-- 对于制作方,常见标注为『承制』或『制作』;
-- 至于其他情况下,是否援引网络出版惯例把出品方直接填写为出版社字段,还是按版权页中写的那样分别去填写,取决于维基人意愿——照着版权页(扉页)写,是最方便最少分歧的(20230912 现在有出品方字段了!出品方著录为出品方即可。制作方,可依照版权页标注责任方式著录。)
- 20230407 amended: i.e. 版权归属著录问题,是否需要循番剧条目制作委员会例著录网漫版权方?与制作方区分开来?参见 #7-2——20230408: 参见#8、#8-3的后续讨论
(20230408 amended: 下边两条是我的个人实践供参考用)
- 20230407 amended: 一种平衡现存两种网络连载条目著录实践的办法:有发行渠道(i.e.是平台子公司/子品牌)的出品方,把出品方填写在出版社字段,再填写上责任编辑字段之后,似乎也可以被视为平台连载时代的数字出版流程等价物适用出版社字段?如bgm428409 (参见#6、#7、#8楼);
- 20230407 amended: 关于国漫内容生产形式、出资形式多元化的讨论,见#8、#8-2
previous content:
----
一部工作室作品,一开始出品方就是制作方。等连载了几十话之后扉页忽然出现新logo,毕竟缺钱了找金主出资就得给人冠好名这不难理解。
还有的作品,连载着忽然扉页就没有staff信息了。跑去另一家看,元数据标注的是另一个工作室名字,这标的是制作方还是变更后的出品方……也不知道。有的作品扉页直接不标制作方,有时得跑到另一家平台才能看到(出品方在扉页大多都会标上)。
最头大的是那种辗转多个杂志,出过单行本,每换一次媒介,内容都有点差异的……信息收集起来异常费力,也不知道从何下手
相比之下日漫的条目就特别明晰(指通常连载,个别在条漫平台连载的改编作品除外)
20230923 参: https://chii.in/group/topic/387548
https://chii.in/group/topic/387501
20230406 prepended:
国产漫画新连载条目建设时的几个问题
(1)因各漫画工作室对职位称呼、分配责任不同,导致条目建设时所采用的字段名随条目创建者思路/作品版权页写法不同而变化,以后建立人物条目关联时会导致相同职责分散在不同字段里,不便读者查看。
- 20230407 amended: 权衡的方案是:略去非主要职位的人员字段,减少工作量和责任方式著录差异,也避免马甲之类的无效著录,参见#7—— 20230408 总结出来的主要参与人员字段是(箭头表示责任方式fallback):
- 作者:编绘一体机→编剧/脚本(20230512更新:『作者』字段最好只适用于编绘一体机的情形,不然数据批量处理时会有歧义。另有编剧作者的情形可另开『编剧』字段(或者取中日语境兼容的汉字词『脚本』为字段名。除『原作』字段外,目前国漫条目中脚本作者写在『编剧』字段的情况多),为保障数据段含义的相对精确性,po个人不推荐循既有日漫条目例将编剧作者填写在『原作』字段——网文改漫另有漫画编剧作者的情形会无法与原书作者区分开来。)
(20230911补充,除「编绘」外,版权页署名责任方式为单字「编」,或「改编」的情形(i.e. 同时负责分镜和脚本),或许也可以循版权页职能/责任方式合并著录例,直接写入『作者』字段?案例:https://chii.in/subject/425682)
- [分镜——维基人按需]
- 作画:主笔→精草/线稿
- [监制——维基人按需]
- [责任编辑——维基人按需]
别的参与人员可以不必逐一著录,除非是那种在版权页上能看出来的采用动画制作模式的大制作,如《迈向克里玛莎》
(2)班固米搜索结果页,目前图书条目似乎只显示作者、作画、出版社三个字段?是否有必要推动站长添加新feature:在相应字段缺位时显示更多fallback字段?(e.g. 如『编剧/脚本』『连载杂志』字段)
(3)出品方(出资方/版权持有方)著录问题:
- 20230408 rephrased: 参见 #6-4 ,若不共用出版社字段著录漫画出品方/制作方,如果循动画条目惯例使用『制作』『製作』两种字段分别标注漫画制作方/出品方字段的话,容易混淆两种字段名。在国动条目中可以用『动画制作』来规避字段名易混淆,在国漫条目中应如何规避?——20230408: 参阅 #8 #8-4 ,一个条目内需明确著录两家不同的出品方/制作方时,直接参阅版权页中的术语:
-- 对于出品方,版权页常见标注为『出品』(20230912 再更:版权页存在直接展示出品方或制作方公司/工作室/品牌logo不标出具体责任方式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不能区分出品方和制作方的,建议保守著录。即,不能辨别推断责任方式的,建议按出品名义处理。参:https://chii.in/group/topic/361460#post_2462240 ):
--+ 出品方即为平台方时,可略去「出品方」字段,将连载杂志字段填上该平台名即可;
〔20230911 补:平台方出品作发行策略采用全网多平台同步上线的情形,如果维基人偏好著录所有连载平台,则建议单独标注出品方。此例多见于2021-2022的阅文/腾讯动漫合作出品的网文改编。〕
--+ 出品方为平台旗下公司/工作室时,可略去『出品方』字段(或将出品方写入『出版社』字段),循前例在连载杂志一栏填写该平台名即可;(20230912 建议无独立法人身份的子品牌/出品名义直接略去。)
-- 对于制作方,常见标注为『承制』或『制作』;
-- 至于其他情况下,是否援引网络出版惯例把出品方直接填写为出版社字段,还是按版权页中写的那样分别去填写,取决于维基人意愿——照着版权页(扉页)写,是最方便最少分歧的(20230912 现在有出品方字段了!出品方著录为出品方即可。制作方,可依照版权页标注责任方式著录。)
- 20230407 amended: i.e. 版权归属著录问题,是否需要循番剧条目制作委员会例著录网漫版权方?与制作方区分开来?参见 #7-2——20230408: 参见#8、#8-3的后续讨论
(20230408 amended: 下边两条是我的个人实践供参考用)
- 20230407 amended: 一种平衡现存两种网络连载条目著录实践的办法:有发行渠道(i.e.是平台子公司/子品牌)的出品方,把出品方填写在出版社字段,再填写上责任编辑字段之后,似乎也可以被视为平台连载时代的数字出版流程等价物适用出版社字段?如bgm428409 (参见#6、#7、#8楼);
- 20230407 amended: 关于国漫内容生产形式、出资形式多元化的讨论,见#8、#8-2
previous content:
----
一部工作室作品,一开始出品方就是制作方。等连载了几十话之后扉页忽然出现新logo,毕竟缺钱了找金主出资就得给人冠好名这不难理解。
还有的作品,连载着忽然扉页就没有staff信息了。跑去另一家看,元数据标注的是另一个工作室名字,这标的是制作方还是变更后的出品方……也不知道。有的作品扉页直接不标制作方,有时得跑到另一家平台才能看到(出品方在扉页大多都会标上)。
最头大的是那种辗转多个杂志,出过单行本,每换一次媒介,内容都有点差异的……信息收集起来异常费力,也不知道从何下手
相比之下日漫的条目就特别明晰(指通常连载,个别在条漫平台连载的改编作品除外)
之前建的几个条目其实也在逐渐摸索,有几条感觉可以拎出来说一说的:
(一)国漫网络连载条目的出版社字段,分几个情形
(1)网漫平台向个人作者约稿or邀请工作室承揽小说改漫的情形,个人向平台投稿签约连载的情形,出版社字段写成平台方,制作字段写承制方;
(1.1)如果知道是平台下面的哪个编辑部or工作室负责跟进的,尽量在平台后面注上,个人倾向的表记法是〖平台名〗·〖工作室名〗,如『哔哩哔哩漫画·白梦社』(倾向于用『·』不用『×』,因为平台至少是参了股的,有从属关系。)对标日漫那边一家出资方根据读者题材受众区分成不同杂志(i.e.编辑部)的做法;
(2)漫画家带作品签约(或者合伙)漫画出品公司or工作室(不一定有编辑岗or不一定有编辑参与创作)or过气漫画平台转型出品公司or对接平台的纸媒,或,出品公司招募个人or工作室作画生产作品(出品公司自己会有编辑岗),具体指征为:全平台发行带出品方署名或单平台纸媒署名,则出品公司参照(1)写入出版社字段;
(4)小说ip出品方如阅文,有专门的漫画编辑部负责对接工作室的参照(1);
(5)平台邀请/挖角作者or工作室特定作品独家入驻的(通常为头部作品),把工作室写入出版社字段。
RFC:某些工作室直接隐去所有参与者姓名的还需要在作者一栏用工作室名示代吗?(如燃哉工作室、之画文化、kakao webtoon studio的案例)
多谢回复,我会参照的。
(一种改进的思路,责编名后括注:https://bgm.tv/subject/428195;待改进的:https://bgm.tv/subject/425686、https://bgm.tv/subject/351222)
之前在楼里写的大段内容主要是给想细化该字段的维基人提供一个思路,因为国内网络漫画连载这方面很多时候都模糊不清,比如出品方(『製作』)、承制方(『制作』)等,这些责任方式在版权页中不明确标出来的时候,想明确这方面的信息就需要用经验去判断。
尝试平衡了现存的两种网络漫画连载条目字段名选取实践,对于有数字形制发行渠道的出品方来说(i.e有平台or是平台子公司,如B漫旗下白梦社、kakao旗下缘谈)把出品方写在出版社字段也能被视作数字出版流程的等价物,虽说严格意义上讲国内平台除了似乎马上要退出漫画平台市场的【漫漫漫画】之外都没有网络出版许可只有文网文许可。
此外我个人感觉应当补充的人员字段是【责任编辑】【监制】这两个。【监制】在韩漫日漫那边似乎没见过,应该是国漫特有。国漫网络连载的生态跟日本杂志社的漫画生产生态不一样,国漫网络连载现在因为周更的关系,个人作者少,因此老作者会手把手带助理从单个环节逐渐过渡到一条龙(i.e.直到助理攒够经验能自己做连载)的机会不多(相对于院校毕业生直接入职漫画工作室做周更生产线螺丝钉能学到多少内容来说),再加上因为平台有经验带过连载提出【有用】建议的编辑不是每个连载方都能遇上and平台裁员导致一个编辑要担当作品过多实在没法真正去带新人作品(i.e.平台隐性and显性缺位),监制这个岗位就变得多见,负责的内容比一般辅助岗会多一些(脚本/分镜监修,后期乃至人设监修,有的甚至还包人设)
这个岗位的人员来源,除了第三方出资方/承制方(多见于网文改)全职职员外,有的还会直接延请已出道即有过完整的连载经历的漫画家担当,对于后面这一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日漫作家带助理and/or编辑带新人在工作室周更时代的本土化平台特有变种,如果条目创建者认可担当编辑对一个新人商业连载的影响(后援也好拉回正轨也好),那么这两项人员数据段是应当著录上的。
韩漫网络连载出品方,少部分是出版社有铺货渠道(鹤山文化等少数),一些具有出版功能(i.e.对标国内出版公司),或者至少是有数字发行功能的漫画平台(i.e.平台,理解为总编室),或者是其子公司(i.e.外派编辑室),剩下的是三方出品全平台发的那类(i.e.自己出资至少作品著作权在该工作室)。
单就国内的各种各种,从出版物乃至著作权属的角度来说,不是都能对齐日漫的条目体系。有的平台/出品方出单行本还要找外包工作室跑排版/对接出版流程。
现在国内彩色网漫工作流程,从生态上更接近动画制作委员会制度的那套(平台or自己or金主出钱;只是成本比动画低),也确实有维基人把出品方(i.e.签约连载的情形)直接循番剧惯例写在【製作】一栏,于是制作方就写成【制作】。当然在漫画条目里这样用制作委员会那套,日漫过来的读者会不习惯。
另外,制作方写在出版一栏也并不总契合漫画连载条目的既有语义,比如《我,新手村NPC,吊打巨龙很合适吧》的案例,因为作品版权其实不在「兔窝工作室」(是否继续制作第二季,取决于出品方哔哩哔哩漫画,应该是50年的版权,从实操角度来与制作委员会制度没太大差异),写在出版一栏从制作流程角度来说会比较反直觉。
这边目前的做法是把全平台发自出品作条目的连载杂志略去,然后写明出资方和制作方。如果嫌写出资方字段麻烦,在连载杂志数据段只写一家平台其实也能起到暗示作品版权归属的作用,只是仍有少部分自出资作品选择只发行一个平台的案例,比较矛盾,不知道到底要都给写上。
至于网络出版语境下,制作方自己出资&制作&发行一条龙的,像小明太极的那种平台直接招聘制作人员签劳动合同并且平台一并负责编辑运营制作发行的情形,个人从直觉上来说,适用原创动画的生态(在出品方字段名的选取上)会更加妥当。
或许是我了解太少,我认为没必要在infobox编辑阶段把事情想得过于复杂,正因为国产作品生态差异较大,并非所有编辑者(比如我)都具备相关背景,更要注意保留原始信息以免误解,直接照搬恐怕是最节省工作量的选择了。
(照着改完了主楼的说明)
国漫网络连载这边好像没见有平台用过出版社这个称呼(除了纸媒过来的个别连载
掌阅性质更近似电子书店,目前不清楚他家是否有独占作。
番茄小说有独占作,已建条目可以关联。
通常著录「连载杂志」的时候,对于在SNS(微博/推/pixiv个人主页)、内容创作赞助平台(patreon、afdian、fanbox)这种平台上连载的作品,一般不写在「连载杂志」栏里,而是直接开新数据段著录具体的连载地址,比如这个:
https://chii.in/subject/363158
https://chii.in/subject/438654
转去非平台连载当然保留条目,毕竟有人标记总不能锁了
(1)难确定具体题名的,难成体系的。比如dmzj满多twitter/pixiv个人投稿的汉化(有些会商业化有些不会),有的基本属于短篇摸鱼/日常场景图集/四格摸鱼性质的,长时间不定期连载,来回都是固定几位角色偶见新角色登场一两回,如果作者没加一个从始至终的hashtag或者没明确这个系列的具体标题(hashtag太不像书名也很难建条目),这时条目就很难成立。这是一种情况。
(2)属天窗联盟收录范围的。同人性质作品(包括原创同人),包括发行方式和内容风格(oc,零散难成体系、复杂/非商业化的世界观/叙事风格)。如果一个连载同人性质占大部(发行方式、内容风格、作者对作品的实际定位等综合考量),不建条目会比较保险。
(3)只在sns投稿,完成度比较高的「商业风」(至少是前述1、2情形的反例)长篇。很多都属于国内商业网漫生态不乐意收稿给稿费给曝光但实际上并不是没人看的作品,因为各种复杂原因不通过商业渠道(杂志、单行、商业网漫平台,如哔哩哔哩现在就不收黑白少年漫选题稿件)发行的。从实践上讲,选取有一定完成度的且已经发布一定话数的作品去收会比较合适。https://bgm.tv/group/topic/312100#post_1076288
注:有些作者,出于版权等因素考量,会选择不在国内商业网漫平台投稿件。
所以其实像日漫的推特短漫理论上讲在出正式单行本之前也是不该收录的,只是由管理员自行决定锁不锁。
另外同人确实是指非商业性质创作,但新一代中文同人圈好多都把同人理解为二创代名词所以特地括上了。
天窗联盟具体来由我不是很清楚,我个人理解是条目由创作者创建意在保护创作者。之前weibo上有上一代中文母语同人作者提到天窗联盟,但好像很少见新一代中文母语同人圈的人提到这个。
最终想要漫画有人看还是要靠SNS,如果是连载作品就还是作者自己垫钱投稿网漫平台和/或个人SNS先攒人气,攒够内容和人气后走出版,或者走微信订阅阅读(这种大概率会去工商设立法人实体),或者afd月度订阅/先行配信。有些可能画了五六十话都不一定能出单行本。这时就需要一个判断这类连载作品商业/非商业性质的指标了。
这种有固定形制、单话长度的自出资故事型网漫长篇,从形制上讲它是连载漫画(广义),但从商业性质上讲比较难判断。我个人倾向于通过发行媒介形制和内容风格去判断这类网漫作品是否属于「同人」,一个硬性指标是,如果漫画主线内容通过同人志形式发行了,应算作同人,走天窗联盟收录渠道。